據悉,2018年11月《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出臺,在全市工程建設領域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該制度試行三年來,在各相關部門的強力配合和支持下,保證金制度在我市得到有效的貫徹落實。新出臺的《管理辦法》規定,深圳市工資保證金采取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方式替代繳存。考慮到我市已全部用保函、保單替代現金繳存,對企業資金壓力較小,且試行期間一直采用的都是3%的比例,為最大限度維持政策的穩定度,確定繳存比例仍為施工合同額的3%,其繳存上限和下限也維持不變,仍為300萬元和5萬元。同時,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參考其他省市的做法,《管理辦法》規定,施工合同總造價低于300萬元(含300萬)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以免除繳存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本市范圍內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在建工程的,新增工程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下浮1個百分點。
《管理辦法》規定,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本辦法繳存保證金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對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儲比例。對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繳存工資保證金前2年內在本市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5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繳存金額不受繳存金額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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